《設備工程監理規范》——監理通知單理解與實施
【標準條款】
3.22
監理通知單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notice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被監理單位偏離設備工程合同要求或技術文件要求,存在質量隱患或不合格時,簽發的指令性、要求性文件。
注1:監理通知單由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簽發。
注2:項目監理機構根據被監理單位報送的監理通知回復單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提出驗證意見。
【理解與實施要點】
1.監理通知單是設備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針對被監理單位發生的重大或較大重要指令缺陷或較大目標偏差且必須整改的問題事項,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人簽發的關于問題陳述和整改要求的書面監理指令。
2.出現下列情形時,可出具監理通知單,要求被監理單位進行整改:
1)擅自改變設計文件、施工方案、生產計劃的;
2)擅自改變工藝、材料、構配件的;
3)擅自使用質量不合格或無質量證明的材料、構配件的;
4)擅自改變和越過見證點的;
5)特殊工種無證上崗或證件失效,違反操作規程、安全規范,存在安全隱患的;
6)出現質量問題、存在質量隱患、發生明顯質量異常,未經分析處理繼續生產施工的;
7)項目進度與監理委托人批準的計劃存在較大偏差;
8)其他與設備采購合同與技術文件不一致的情況。
3.項目監理機構簽發的監理通知單應包括以下內容:
1)陳述相關背景、事件經過和問題事項;
2)關于問題事項的整改要求;
3)相關糾正和預防措施要求。
4.監理通知單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人簽發,簽發時加蓋項目監理機構章有效。
5.一般情況下,監理通知單一式三份,監理委托人、監理單位、被監理單位各持一份。必要時可增加一份,抄送被監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6.被監理單位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應采用監理通知回復單予以回復。項目監理機構應逐項確認被監理單位的整改是否及時充分。如果沒有整改到位,應出具監理聯系單予以提醒或采取進一步措施。
7.被監理單位收到監理通知單后拒絕整改,或不接受項目監理機構出具的監理通知單,項目監理機構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監理委托人,同時抄送被監理單位,必要時抄送被監理單位上級主管部門。